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加强科学规划,保护、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严禁采伐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五指山、鹦哥岭、阿陀岭、七指岭和其他区域的热带天然林。严禁采伐水源林、沿海防护林。禁止毁林、烧山。对用材林实行有计划限量采伐,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十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破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限制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防止或者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可降解、重复使用的包装用品和餐具。”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加强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必须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排放稳定达标。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推广使用燃气汽车等环保交通工具。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十八、第三十条修改为:“加强城市噪声管理。各种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十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加强对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污水的集中处理,鼓励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对投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对利用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免减税的优惠。”
二十、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严禁建设新的燃煤电厂。已建成的燃煤电厂,必须限期配套安装、使用烟气脱硫设施。”
二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加强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建设污染严重的造纸、水泥、制革、选金、电镀、石棉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