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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三、基金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合理分担。
  (一)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6%-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需超过7%的,报经省政府批准,但最高不超过8%。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
  (二)职工个人的缴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按用人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四)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按现行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五)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各地(市)人民政府可对本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作相应调整,但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等,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四、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记入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分40周岁以下、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三个年龄段,按不同的比例分别记入其个人帐户;职工年龄越大,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要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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