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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9〕1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为确保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依据《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1.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时,企业应当委托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为变更劳动合同的依据;未签订协议的,应当补签。协议期限最长为二年。
  2.下岗职工进中心二年协议的起止时间,在本单位建中心之前已经下岗的,从本单位建中心之日起算;在本单位建中心后下岗的,要随下岗随进中心,从进中心之日算起,至二年期满为止。
  3.下岗职工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一般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再进入中心;下岗职工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应当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可安排进入中心。
  4.协议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长于二年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终止时,劳动合同相应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在二年之内的,协议终止时间应当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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