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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资、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的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按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专职人员的工资来源渠道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对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在核拨经费时,要考虑这些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需要。
  四、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从《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计算;新成立单位的缴费时间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五、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地区、州的统筹层次,由地区行署、州政府决定。铁路、石油、地质系统在川单位仍由省直接统筹。
  六、各市、地、州按当年依法应当征收失业保险基金总额(暂不包括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的8%,按季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足额缴纳调剂金,调剂金用于全省调剂。筹集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采取县级统筹的地区、州是否建立地区、州级调剂金,由地区行署、州政府决定。
  七、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是指:(1)依法宣告破产单位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4)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5)终止或非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6)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八、凡属因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和停产整顿而失业的,失业人员原单位的清算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有关破产、解散和停产整顿的文件、失业人员名单及档案,并及时通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法未出台前,失业保险金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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