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条例》颁布前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视为职工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职工工龄比单位累计缴费时间长的,职工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按单位累计缴费时间计算;职工工龄比单位累计缴费时间短的,职工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按工龄计算。
  十、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和申请办法另行制定,目前暂按当月失业保险金的15%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指定的医院治疗,可凭符合规定的医疗报销单据申请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额为住院费用的70%,但是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同时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十一、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一年工龄发放1个月的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0%执行。
  十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工培训的补贴费用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费用,分别在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额度内使用(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暂不包括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三、根据《条例》和41号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条例》的规定将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核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