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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监理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下列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一)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二)3.75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
  (三)其他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农业机械。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具体目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农用运输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号牌、准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可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农业机械号牌、准用证和操作证。
  第十六条 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及持有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审验。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自走式的农业机械不得擅自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需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并报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按规定应当报废的农业机械,必须强制报废,禁止转卖或者重新启用。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田间、场院和公路以外的乡(镇)、村道路实施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暂扣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待检验或者鉴定后立即归还,农业机械扣留期限不得超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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