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岛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
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4月1日 市政府批转)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研究执行。
做好消防工作,对于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四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1981〕60号文件精神,把消防保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调查研究,定期检查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当前,尤其要抓紧时间,组织力量,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重点单位与部位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把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及各级防火负责人确定下来,认真推行防火责任制,落实公安部规定的“十项标准”,确保安全。
附: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报告。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国务院
(1981)16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报告
自实施消防工作分级管理以来,我市消防重点保卫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这对于保卫国民经济的调整,促进四化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对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经验,抓得不细,重点单位的火灾时有发生。仅今年一、二月份即有两个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十六万八千余元,占全市这个期间火灾损失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八点七,教训是深刻的。
根据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对我市的消防重点保卫工作重新进行了整顿、调整。全市共确定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五百七十三个,这些单位都是关系我市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事业,做好这些单位的消防工作,减少火灾的发生,对于保卫我市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落实国务院指示,切实把我市消防重点保卫工作做好,除了各级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做好工作外,有下述三个问题须在市府统一领导下,加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