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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 青政发[1995]2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源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筹集污染源治理资金,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以下修改:
  一、《实施办法》十七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申请贷款的污染源治理单位,其贷款额等于或小于应按规定从所缴纳的排污费中补助额的部分,按前款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额大于规定的补助额部分,按月利率7.8‰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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