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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穗府令〔1991〕4号)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称产业区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办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审核经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的产业区企业,并下达批准文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指导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已认定的产业区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产业区企业资格。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产业区内新办和待认定产业区企业的申请。
  (二)审查核定申请企业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具体办理产业区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并报市科委核准。
  (四)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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