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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3年4月9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特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国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侨、高架桥、过街人行天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启闭器、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等。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特区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可授权由其下属的市政工程维修管理处负责特区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建局负责特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干道、次干道及其下水道、桥涵等设施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养。
  区城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一般道路、街巷及其下水道的建设和管养。不属城市公用的专用道路、下水道、路灯及其它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管养。
  各级城管、公安、电力、环保、环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建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涉及市政、给水、排水、电力、电讯、供热、供气等工程项目时,应由市城建局统一制订施工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先建地下各项管理工程,后建地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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