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把住“三道防线”,切实保障户籍下岗、失业员工的基本生活
各企业要按时发放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并保证其不低于当年度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进入市、区两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被托管的下岗员工,托管期限不超过3年。其基本生活费标准,按逐年递减的办法发放。第一年按失业救济标准的120%发放,第二年按110%发放,第三年按100%发放。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不断扩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参保覆盖面和提高参保率,以全面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减轻企业负担,解除员工后顾之忧。
继续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居民的各种收入(含失业救济金)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补足。
七、实行优惠扶持政策,拓展再就业渠道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要切实贯彻《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凡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比例招用户籍居民。对目前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要落实措施,限期整改。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吸纳接收户籍下岗、失业员工;鼓励户籍下岗、失业员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并在税收、工商管理、场地使用、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扶持;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实行员工内部持股的,应鼓励户籍下岗员工持股;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户籍下岗、失业员工就业,对成功介绍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特困户籍下岗、失业员工,要积极开展“一对一”、“一帮一”就业指导、转业训练、推荐就业等活动,以提高他们再就业能力。
为使下岗、失业员工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会议精神和各相关上级部门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强化再就业培训,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再就业培训。要针对下岗员工特点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下岗员工的再就业能力。下岗、失业员工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转业训练,经考核合格后,可享受减免学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