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当前
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晋政发〔1999〕57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好当前我省供销合作社的突出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方向,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合作经济的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提出的“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实力,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前要认真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困难,效益下滑,业务萎缩,亏损增加,人员负担大,历史包袱重,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采取得力措施,使供销合作社尽快扭转困难局面,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改造基层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根据资产和经营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基层社进行分类改造。对经营和资产状况较好的基层社,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对资产和经营状况较差的基层社,要重点帮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管理,开拓经营,提高效益,尽快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对扭亏无望和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解散和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