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和地方委托农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与化肥生产企业加强营销联系,县以下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
四、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社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和社员社的代表组织,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各级联社理事会的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互相协作,平等竞争。
县联社要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认真抓好龙头企业建设,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组织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对确实困难的县级供销社,当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给予补贴。
省、地(市)联社要精简机构,减员消肿,定编定员,所需经费从2000年1月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省、地(市)联社所属学校经费比照现行中等专业学校标准予以安排。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
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清理整顿股金的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对清理整顿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