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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十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三)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
  (十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五)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继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精神,实行减免政策。
  离休干部(含亡故后其配偶)住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住房,没有条件提供的,房租不再提高。
  (十六)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一定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及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继续对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租住、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加租、加价的办法,具体按赣发〔1998〕8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进计价、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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