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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杜绝“黑车”;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使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规范化、合理化,规范经营行为,严格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打击非法营运,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要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在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组织稽查人员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也可以与邻近地市联合进行交叉稽查。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违规违纪、客运服务设施不健全的车辆,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1999〕52号)规定进行查处。在依法处罚中,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一经举报,纪检纠风部门要一查到底。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各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清查目前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及征收标准,并进行分类处理:
  一是对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保留;
  二是对其他涉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的,要严肃处理,并责令其改为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
  四是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以及强立名目、不合理的捆绑收费,仍继续征收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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