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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是对涉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合理的收费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强制性的服务性收费要转变为自愿性的服务性收费(如订报费等);对没有自有车辆的或自有车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挂靠公司的挂靠服务费要取消。
  任何部门和单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进行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一经发现,要依法严惩。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查。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复审合格后,发给全省统一经营资格证书。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审核条件,并报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复审备案。
  要严格从业者的资格审查,从业者条件必须符合《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规定的资格标准,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全省统一的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逐步实现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它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对于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不规范及出让收入不按规定使用的,要立即改正。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得实施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如确需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可向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然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在清理整顿后,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但在实施之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五)加强客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使用税控计价器,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并要加强通讯设备的管理,逐步实行对出租汽车监控、防劫、防盗的监管,为乘客电话预约订车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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