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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改革中切实解决由于客运系统管理环节太多而造成的新的多头管理,政令不畅,相互扯皮等长期以来削弱统一管理的问题。并做好管理部门内部的自查自纠以及严厉打击吃拿卡要,中包私囊,庇护“黑车”等恶劣行为,一经举报,严肃处理。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出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专项规划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合法营运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车辆的营运要依据《通知》精神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在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依法统一管理职能。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乱停、乱靠、乱跑的车辆。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要配合规划部门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
  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公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一)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取得成效,由省建委牵头,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参加组成全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委。
  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各级城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定期向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清理整顿期间,建设部门要依据《通知》精神,负责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车辆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进入城市的长途客运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晋政办函〔1999〕52号规定进行清理整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的收费;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产业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序列,制定相关的保障政策和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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