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
粮食收购条例》、《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小麦(含面粉)、玉米、稻谷(含大米)的收购、加工、销售、运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市场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粮食市场管理应坚持“管住收购,控制批发,放开零售”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粮食、物价、税务、公安、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好粮食市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粮食购销网点和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粮食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购政策。农民及其它粮食生产者所生产的粮食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严禁私商、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第七条 粮食收储企业应当常年挂牌收购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销售的余粮,公开收购品种、等级质量标准(样本)、价格、价款结算方式;公开设置验收器具,实行售粮人与检验人相分离,采样人与检验人相分离,采用仪器进行封闭检验,户交户结。
第八条 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收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