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粮食作物种子跨地区运销,须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及购销合同。
  第十七条 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必须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粮食批发准入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粮食批发企业除应符合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营粮食批发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兼营粮食批发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二)有合法可信的资信担保或证明;
  (三)有仓容量不少于300吨的自有仓库,或有3年以上的有效仓库租赁合同;
  (四)有相应的防治、检验设备;
  (五)有初级以上技术资格的保管及检验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等开展粮食零售业务。
  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农民自产的粮食可以到集贸市场上出售。允许农民用农副产品、果品在农村兑换生活用粮。农民家庭饲养所需饲料用粮,可以在村民之间互相调剂解决,也可到集贸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当按顺价销售的原则销售粮食,不得进行亏本销售。陈化粮的降价销售,需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属储备粮的,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成品粮的监督、检查,禁止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粮进入市场。严厉打击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由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物价、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市场的稽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稽查。对违法案件,交由有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粮食市场巡查,负责对本辖区内粮食收购、加工、交易及运输活动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粮食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和聘请粮食收购市场信息员制度。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在农村和重点集镇由乡(镇)政府聘请粮食收购市场信息员。对举报、揭发、查处粮食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