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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他部位正常、持有残疾证,并按规定考试合格证取得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的残疾人。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不得查看传呼机、使用移动电话或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通过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协助抢救受伤人员。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非机动车专用信号的路段,应按信号行止;遇停止信号须在停车线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用绕行的方法通过灯控路口;
  (二)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三)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不准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

第四章 行人与乘车人

  第二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灯控路口时,按信号行止;
  (二)不得使用旱冰鞋、滑板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滑行;
  (三)不得翻越隔离护栏;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物品;
  (五)不得在高架立交桥和高架路上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在非机动车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交通指标标志所示推行;
  (二)不得并排推行;
  (三)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第二十四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车行道上候车;
  (二)不得向逆行的客运出租汽车招停;
  (三)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
  (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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