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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六)在两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乘坐时,必须戴头盔面向前轮方向骑坐。

第五章 道路与停车场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建设应当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需求,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道路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公共交通车辆停靠站、调头站的设置、布局,保障公共交通车辆停靠站时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在始、终点有停车场地。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交通设施。道路建设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须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加验收。道路交通设施日常的设置、更新、维修、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增设交通标志、标线。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移动、覆盖、拆除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车辆和单位专用班车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机动车停站点不得作为停车场使用。
  公共交通车辆必须在设置的停车站点的停车方位线内停靠。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上设置的广告,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市区道路擅自挖掘、占用。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需要延长施工期限或者扩大施工面积的,应提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为维修道路,确需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经批准挖掘道路的,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修复路面。
  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修剪行道树和更换电线杆、线具以及打开地下管道井盖等作业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兴建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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