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总体规划要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省部级试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由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小城镇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切实抓紧抓好。规划经费以小城镇自筹为主,省、地、市、县(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委研究制订。
二、积极深化小城镇建设方式改革
全面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建设方式,提高小城镇建设的综合开发水平。小城镇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小城镇可通过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统一开发、配套建设;简化小城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手续,有关规费给予适当优惠。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走个人集资建房或集中统代建的路子,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配套建设,其税费仍按个人建房标准缴纳。进一步降低农村建房造价,凡属成片开发建设小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的,小区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小城镇人民政府承担,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小城镇人民政府承担,一半摊入建房成本。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成片开发小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三、进一步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抓好全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小城镇试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抓好落实;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对试点小城镇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小城镇建设试点要与农村小康建设、文明村镇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相结合,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建成一批新型的示范小城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继续支持100个省部级试点小城镇搞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除继续争取一批综合文件较好的小城镇列入国家计委实施的示范试点项目外,计划在山区地(市)选择部分重点小城镇作为省级小城镇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加大省级资金扶持力度。具体扶持办法由省建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制订。所在地、市、县(区)也要安排资金予以配套扶持。从今年起,省级村镇规划事业费重点用于补助省部级试点小城镇和部分重点村(小区)的规划编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省部级试点小城镇和重点村(小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部级试点小城镇和省级重点村(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请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