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和建设体制,走出一条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和管理小城镇的路子。
(一)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招商引资,允许和鼓励以国内B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外资和港澳台资金进入小城镇基础设施和服务性领域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小城镇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自来水、市场、公园、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投资收益给予合理回报,价格适当放开,价格水平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路、桥等公益性设施,鼓励通过拍卖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吸引各方面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
鼓励成立小城镇市政服务公司,对小城镇垃圾的收集、清运和下水道的疏通、清洗等服务性行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
1.把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省直有关部门扶持农村的建设资金要有计划地集中用于100个省部级试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闽委发〔1998〕17号文)精神,把山区小城镇建设列入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补助项目。
2.各地、市、县(区)政府要多渠道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山区市、县政府视财力可能逐步增加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除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从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小城镇的道路、供排水、垃圾处理、绿地、环境整治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3.在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小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小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中的公有收益等严格按照闽政〔199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信贷工作,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对有还贷资金来源的小城镇基础设施积极予以贷款支持。拓展农村信贷范围,逐步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对收入稳定的农户,可参照城市住房信贷管理办法,适当发放住房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并逐步建设和完善农村信贷管理的担保机制。
五、合理安排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