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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要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解决好小城镇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在确保小城镇镇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小城镇建设用地渠道,合理安排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用地。
  1.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纳入省、地、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土地和计划部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村镇建设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小城镇建设的合理用地给予支持。市、县政府要从本地的建设用地中切出一块专项指标,用于扶持重点小城镇建设。
  2.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加大旧镇(村)改革的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走内涵挖潜、集约用地的路子。对通过旧村镇改造、土地整理等所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经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在完成当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按60%比例置换成小城镇建设用地;该项用地可在本乡镇范围内使用,也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允许跨年度使用。对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规费留给地方的部分,拿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3.处理好集体土地交换、农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农户承包土地以转包、互换、入股、租赁等形式,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实行流转。鼓励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大力发展二、三产业
  通过规划引导和政府扶持,积极鼓励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以利于连片发展和污染治理,形成规模效益,促进乡镇企业、农村二、三产业与小城镇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优先考虑小城镇工业园区的用地需要;新建小城镇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半征收;乡镇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存量建设用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允许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和其它法定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七、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小城镇建设要注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成果,提高小城镇建设的科技含量。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承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县(市、区)或所在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村镇公共建筑工程、生产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4层以上(含4层)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要实行建设项目法人或业主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并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县(市、区)建设工程建设监督站依法实施质量监督,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要委托监理。上述限定规模以下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物必须实行有证设计、有证施工或使用通用标准图。村镇个体建筑工匠须经培训并领取《村镇建筑工匠许可证》后,方可承接4层以上(含4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建筑工程。4层以下(含4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的质量监督由业主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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