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
(穗府〔2000〕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1999年10月,我市白云区竹料镇乌溪村永发综合购销店和增城市石滩镇马修村鸿成皮具厂先后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35人死亡,9人受伤。这两起特大火灾的发生,暴露出我市在消防工作存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消防力量薄弱、自防自救能力差等问题。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现作出以下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经济合作社以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要逐级任命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各镇、街要设立消防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担负本地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同时要建立消防安全制约机制,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列入年终考评内容,对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外,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把好消防安全关。各部门在进行相关业务审批时,要把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审核和验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场所,应当督促报批的单位整改或完善手续后再进行审批,共同把好消防安全关口,避免产生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三、进一步加快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增强扑救火灾能力。根据《
消防法》第
二十六、
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凡是距离公安消防队(站)5公里以上的镇,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年工农业总产值3亿元以上的镇,应当独立组建专职消防队,其他镇可由几个镇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建队经费来源采取区、县级市和镇政府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出资比例原则为区、县级市政府40%,镇政府60%。对特殊情况的镇村,由区、县级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各级政府要把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建队工作,抓紧落实消防队营房、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负责起当地的火灾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