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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
 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00〕6号)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2月1日

       关于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0年1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级党委机构改革的意见》(中编发〔1999〕5号)精神,为落实《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现就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定”的原则
  (一)转变职能的原则。实行政企分开,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可以由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自我管理的职能交给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切实把职能转变到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服务等方面上来。
  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总体思路,落实相关职能,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大改革措施对转变职能的要求。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参照党中央、国务院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和确定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具体事务,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三)理顺关系的原则。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划分市委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市委部门与市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尽量划归一个机构负责;对必须由几个相关机构共同承担的工作,也要明确分工,分清主次,使工作相互紧密衔接又互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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