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精兵简政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调整市委、市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机关人员编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二、“三定”的内容
(一)定职能。
1.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机构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2.在职能调整时,要明确本部门可以划出并交给其他部门的职能,明确可以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的职能,可以下放给基层政府的职能,以及可以取消的职能。
3.根据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三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审批事项。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取消不应该由政府审批的事项;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取消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审批事项;按照精简高效的要求,调整和归并重复审批、多头审批以及分解过细的审批事项;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下放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审批事项。
(二)定机构。
1.要根据人员编制精简比例和职能调整情况,相应精简内设机构。市委部门内设机构平均精简10%左右;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平均精简20%左右;党政合署办公机构以及合并组建机构的内设机构精简不低于30%。
2.部门精简内设机构的重点是非业务处室、对直属单位实施具体管理的处室、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处室、职能取消或划出的处室。
3.部门党的工作机构、纪律检查工作机构、老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定编制。
1.市委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20%,市政府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50%。
2.老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保持相对稳定。
3.按照机关后勤工作社会化的要求,精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具体编制数额另行核定。
4.按照中央的要求,在精简编制的同时,也要相应精简领导职数。市委、市政府部门局级领导职数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管理幅度和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确定。一般按照1名正职和1至4名副职掌握。
各部门处级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
三、“三定”规定的体例
市委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统一为“中共北京市委××部(委、办、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统一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办、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