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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省级领导干部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省级领导干部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号 2000年1月18日)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省级领导干部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省级领导干部
            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和加快省级领导干部的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纪要(〔1998〕3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199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1999年第15次)精神,现就省级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省级领导干部,下同)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出售的范围和对象
  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后院省级领导干部专用住房外,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现住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二、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及价格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正省级23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
  省级领导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购房按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
  售房价格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当年经批准的房改成本价。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折旧,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按下列两种办法处理:
  (一)不足面积部分可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冲抵购房款。
  (二)对差的面积较多的,可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与差额面积相当的成套住房。
  三、售房折扣政策
  (一)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工龄以购房夫妇二人的工龄之和计算。离退休省级干部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双职工一方去世,另一方未再婚,已故者生前工龄可以计算。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的工作年限。
  (二)给予现住房2.5%的折扣。
  (三)给予成本价10%少数民族地区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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