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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3号 2000年1月1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

  为加快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适应住房分配体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结合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实际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加快解决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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