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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通知

  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建设,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允许职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98号)规定的成本价购买。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重要形式,要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根据财力状况,到2000年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在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
  由自治区财政核拨经费或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银川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116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81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中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
  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3.8元。
  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局)级,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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