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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通知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技师,9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2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四)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标准工资由自治区人劳厅确定。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基准补贴额、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定期公布。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
  2、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和无房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1)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不达标比例×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不达标面积部分〕。
  不达标比例根据住房不达标面积部分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比例确定。
  (五)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原自治区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按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列入预算划拨。
  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首先由单位利用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及其它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差额补助的比例予以核拨。
  (六)发放住房补贴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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