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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通知

  1、各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确定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核算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度,经自治区房改办和财政厅核准后下达执行。
  2、对已按过去规定的面积标准参加房改购房,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市场价计算的,住房面积标准调整后,不退房款,以新的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3、实行住房补贴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不得领取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的,从领取之日起,按商品租金计租。
  4、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变动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离退休、死亡和辞职辞退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5、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或擅自离职、除名、开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工作单位从发生上述行为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记入本人住房档案。新工作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将住房补贴余额结转到所在地住房补贴管理机构,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6、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的,从结婚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7、夫妇中有一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双方都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实、划转工作,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比照住房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
  2、经核准确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额,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不发现金。实行住房补贴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购房时可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使用本人户名下的住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负责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状况普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在住房普查基础上,建立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档案。
  (二)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不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理。
  (四)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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