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
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0〕文3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的管理工作,促进库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一日
附: 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促进库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全省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有关地(市)、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或指定的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库区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国家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并重的原则,以大农业安置为基础,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