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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组织库区系统干部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十三)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地(市)、县(区)库区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根据省政府及省库区工作机构的部署和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库区移民安置计划,并实行经济责任包干,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
  (三)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各项工作;
  (四)按照包干原则,组织实施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进度要求完成库区移民投资计划;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库区工作机构汇报库区工作情况,并向水电站(水库)业主通报;
  (六)组织库区开发性生产,在地(市)、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出路;按分工权限审批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安排库区开发性生产资金;
  (七)安排和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建设维护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落实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协同抓好库区防汛工作;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库区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报批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建设项目时,应由库工作机构出具有关认可文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建设项目,由地(市)库区工作机构出具认可文件;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建设项目,由省库区工作机构出具认可文件。认可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库区工作机构对经有关主管部门随工程设计报告一道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水库淹没实物指标、投资估算、后期扶持原则出具的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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