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取代)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0〕12号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者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的标准认定。
第五条 每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指导管理工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主要筹集渠道:
(一)腾空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出资新建或者购置的住房;
(三)用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建设的住房;
(四)单位从新购建住房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