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6日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