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办法
(2000年4月26日 经武汉市委、市政府同意,
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有效地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违法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发的《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是指向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辖区内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违法活动,其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有功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案件,不属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案件查处情况,按下列原则予以适当奖励:
(一)举报制作、销售、储运“邪教”类出版物、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此类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分别在一百册、盘(盒)以上的,按每百册、盘(盒)五十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制作、销售、储运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此类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分别在一千册、盘(盒)以上的,按每千册、盘(盒)五十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举报放映淫秽录像,经查实并收缴其淫秽影碟、像带和放映设备的,按每案一百元至三百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四)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查获收缴的光盘生产线每条(含一条双头)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查获收缴的光盘生产线每条三万元至十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五)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六)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视举报情况,其奖励金分配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
第四条 根据举报查获收缴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交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