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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扫黄打非办案奖励办法

武汉市扫黄打非办案奖励办法
 (2000年4月26日 经武汉市委、市政府同意,
 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大扫黄打非办案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出版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武汉市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是指具体负责立案侦办非法出版物大案的有功单位。
  本办法所称非法出版物大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或送劳动教养的案件。
  依法审理非法出版物案件的司法机关和查处一般非法出版物案件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属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对符合奖励范围的办案有功单位,视案件查处情况,给予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奖励。
  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办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有关部门联合查办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办案单位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
  第四条 对办案有功单位实施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办案件的有关部门填写《奖励办案有功单位申请表》,并提供本案查处情况、收缴实物清单、出版物鉴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判决书等有关资料;
  (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
  (三)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颁发奖励金。由受奖单位派人到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奖,领奖时应履行有关签收手续。
  第五条 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扫黄打非办案奖励基金。奖励金由市财政局从拍卖非法光盘生产线和扫黄打非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各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办案奖励办法,并报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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