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6日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应尽的义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依法承担的村提留、乡(含镇,下同)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劳务)及法定的其他费用。
承担前款规定的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农民负担实行预决算制度、专项审计制度和监督卡制度。
凡依法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要求农民提供的劳务,应当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预算方案为依据,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按卡收取和派工,并及时如实登记。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登记入卡。
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格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乡人民政府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免费发放到农户。印制费由乡人民政府负担。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农户之前不得向农民收取当年的费用、要求农民承担当年的劳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财政、物价、监察、法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