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有关权利可以进行转让和继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在受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让和作信贷抵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
因建设需要拆迁个人独资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商品和项目外,投资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条 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参与竞争性行业国有、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业务。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定价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外,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可自主制定价格,获得合法利润。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可在规定幅度内定价。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企业的名称(商号)、注册商标、专利等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银行开设人民币、外币帐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外汇买卖。个人独资企业有权申请贷款。商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信贷等各种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因经营需要,可以作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依法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