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和内部管理权。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决定本企业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数额。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引进、聘用各类专业、管理人才,符合调配条件的,由区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可依照汕头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申办汕头市的户口。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员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资格考试的材料审核,由省、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规定的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区级以上人事职称改革部门评审或办理报考手续。评审合格的,应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个人独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商务需要派员工出国(境)或邀请外国籍客户入国(境)的,经市工商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协会签署意见后,向签证机关申办出入国(境)签证。
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帐册,如实记录财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