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切实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劳动卫生技术、消防安全和管理措施,加强职工的健康卫生保护,防止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禁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违反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对个人独资企业收费,应当出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解散的,由投资人自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投资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继承人不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或者无法自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清算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开始清算之日起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止为清算期,清算期为180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清算人应在期满前15日内提出申请,报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清理债权,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