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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0年五月一日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肥料管理,维护肥料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经加工制作,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商品有机、无机和生物肥料类,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类以及兼有上述两种以上作用的其他制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的生产(含肥料分装,下同)、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工作和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肥料登记的有关工作。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肥料登记

  第五条 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肥料品种免于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高浓度复合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予登记的肥料。
  进口肥料的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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