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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县(市、区)辖区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15日内重新报送。
  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授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协商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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