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要参加全省(市)统一考试,领取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组织、报名、辅导和考试,由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所编审的工程概(预)算应符合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并签名和填写证书编号,否则视为无效概(预)算书。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或没参加年审者,注销其资格证书。
年审需提交材料:
(1)每人两份概预算结算业务报告;
(2)当年参加继续教育证明;
(3)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年审各类表。
符合下列条件者,通过年审:
(1)本人仍在造价岗位工作;
(2)有一定业绩;
(3)本年度业务无重大无误;
(4)未因严重失职或业务水平低劣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无转借资格证书的现象;
(6)已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
(7)填写年审各类表格合格。
第二十四条 市外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转入条件:
(1)已正式调入我市工作的持证人员;
(2)其所持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是省、直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
(3)有资格证书转移介绍信。
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2)调入单位证明;
(3)资格证书原件;
(4)原发证机关资格证书转移介绍信。
将上述材料交市造价机构核准后,到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换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借聘外省、市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要经市造价机构核准证书后,方可在我市从事概预结算编制工作。核准其证书需提交的材料为: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验原件;
(2)借聘单位证明;
(3)经当年年审过的资格证书原件。
将上述材料交市造价核准后,填写借聘外省、市概(预)算人员登记表。未经市造价机构核准资格证书等资料借聘外省、市概(预)算人员编制的预(结)算文件为无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