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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二000年五月一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活动当事人各方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前款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和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咨询服务。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监察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证照。
  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 开放自治州建筑市场。自治州外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后,可以进入自治州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边疆县10万元、内地县(市)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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