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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按照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作出回应、双方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审核登记、正式公布实施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职业技能培训;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劳动纪律;
  (九)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企业工会经费计提拨缴;
  (十二)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可以就前款中的某几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 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回应,双方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
  第十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职工一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职工代表。企业一方的代表由企业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企业方和职工一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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