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2000年底前,我市将对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单位中80%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滚动推进”的原则,今年7月份在西城区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实施。现就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步骤
对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2000年要在原行业统筹之外所有参统单位中实行。2001年在原行业统筹单位中实行。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社会化发放的内容和形式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为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形式主要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工商银行和邮局代为发放,为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查询,可自主就近选择发放网点。
(一)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工商银行和邮局发放;
(二)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邮局寄发;
(三)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情况,委托邮局上门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