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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产品,是指以防伪为基本功能,采用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成的,能在一定范围内准确鉴定所标示产品真实性的附着产品。主要包括: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标识、标志、包装物、封签、质量保证书、证明书、保修卡等。
  以产品防伪为基本功能的查询技术服务网络,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鼓励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引导企业积极采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五条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省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品质量标准,有可供评价的技术参数;
  (二)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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