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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六月一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举办或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职业教育机构)。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华侨和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形式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学用地、师资、教育信息、校办产业的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公办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
  第六条 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
  设立、变更和终止职业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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